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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使用南京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5 11:10:02标签:

各辖市、区住建局,南京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8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质监〔2015〕5 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提高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南京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混凝土监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全部纳入混凝土监管平台管理。
    二、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混凝土监管平台使用的监管工作,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混凝土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混凝土监管平台的使用监管工作。
    三、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有关质量信息录入工作: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监管平台,运送混凝土至使用工程地时应将在系统上打印的《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配合比报告)》提交给施工、监理企业;
   2、监理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在混凝土监管平台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相关质量信息;
   3、施工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在混凝土监管平台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相关质量信息,并将《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配合比报告)》放入工程验收档案。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工程验收时,应仔细核查。
   四、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其监督工程使用混凝土监管平台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实施时间:

1、2015年8月30日后,新开工项目有关信息应及时纳入混凝土监管平台;

2、2015年9月30日前,在建项目(主体未验收的项目)有关信息应全部纳入混凝土监管平台。